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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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道疏浚工程项目环评报告未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 罚款19000元 | 19000 |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5 | 保综法罚字〔2023〕158号 | |
2 | 河道疏浚工程 项目环评报告未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 罚款19000元 | 19000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9-05 | 保综法罚字2023158号 | |
3 | 允许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 | 1.责令改正;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 | 10000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12-06 | 保综法罚字〔2022〕228号 | |
4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自2010年1月1日起存在未申报记录220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罚10000元。 | 10000 | 保亭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2016-11-07 | 保亭地税第三分局罚〔2016〕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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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BT120170321049532 | -- | 金垦路改造工程报监 | -- | 2099-12-31 | 保亭县住建局 | |
2 | BT220181106077515 | -- | 申报响水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 | -- | 保亭县水务局 | |
3 | BT120150529017689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换证 | -- | 2099-12-31 | 保亭县质监局 | |
4 | BT120170914005429 | -- | 保亭县金垦路改造工程施工许可申报。 | -- | 2099-12-31 | 保亭县住建局 | |
5 | BT120201123585433 | 无 | 保亭县人才住房建设工程项目 | 2020-11-26 | 2099-12-31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 | BT620201222004653 | 无 | 保亭县城奥兰花园左右侧至金垦路路段电缆沟工程 | 2020-12-31 | 2099-12-31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7 | 决字(2021)第0470号 | 无 | 保亭县人才住房建设工程项目 | 2021-02-26 | 2099-12-31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8 | 决字(2021)第1946号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保亭县城奥兰花园左右侧至金垦路路段电缆沟工程 | 2021-07-30 | 2099-12-31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9 | 决字(2021)第3445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承诺制审批) | 保亭县南茂幼儿园项目 | 2021-11-19 | 2099-12-31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0 | bt220180426022298 | -- | 审批保亭县杏林一横路市政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2099-12-31 | 保亭县发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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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琼9001民初622号 | 被告 | - | 11449678.3 | 一、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621433.5元及利息,利息以558843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9811.3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41.58元,反诉费5752.11元,合计68893.69元,由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承担63049.41元,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84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16 |
2 | 合同纠纷 | (2019)琼96民辖8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由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9-06-10 |
3 | 合同纠纷 | (2019)琼96民终19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03-19 |
4 | 合同纠纷 | (2019)琼96民终34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03-12 |
5 | 合同纠纷 | (2018)琼9029民初623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 | 2018-12-24 |
6 | 合同纠纷 | (2018)最高法民终242号 | 上诉人 | - | 60000000 | 一、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初10号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初10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东河西岸滨河西路西侧民族风情一条街项目项下第2幢、第3幢、第5幢、第6幢、第7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保房权证保房字第××、20××04、20××05、20××06、20××07号)不动产权证办理过户登记至C某某名下;
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C某某负担162540元,由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9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C某某负担103540元,由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9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29 |
7 | 合同纠纷 | (2017)琼民初1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00 | 一、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海南省××县街项目项下第2幢、第3幢、第5幢、第6幢、第7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保房权证保房字第XXXX、2XXXX、2XXXX、2XXXX、2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户登记至被告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二、被告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海南省××县街项目项下第2幢、第3幢、第5幢、第6幢、第7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保房权证保房字第XXXX、2XXXX、2XXXX、2XXXX、2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C某某名下;
三、被告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2017年3月3日起至被告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C某某名下之日止以已付购房款60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给原告C某某;
四、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原告C某某承担162540元,由被告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379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09 |
8 | 合同纠纷 | (2017)最高法民终50号 | 被上诉人 | - | 3995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550元,由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5-19 |
9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7)琼民终6号 | 被上诉人 | - | 30000000 | 一、撤销海口海事法院(2016)琼7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C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C某某均已预缴,依法应予全部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3-31 |
10 | 合同纠纷 | (2016)琼民初12号 | 原告 | 原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4000000 | 一、被告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转让金9400万元给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2014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的转让金数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付)给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驳回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350元,由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15000元,被告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833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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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更多 | 2016-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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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琼96民终703号 | 被上诉人 | -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7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琼9029民初581号 | 被告 | 原告: 海南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5-12 | |
3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2)琼9029民初461号 | 被告 | 原告: 海南三原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4-01 | |
4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1)琼9029民初9号 | 其他 | 原告: T某某 被告: P某某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1-27 | |
5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琼9029民初464号 | 被告 | 原告: 海南三原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7-22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琼9001民初62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 2019-08-27 | |
7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琼9001民初61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 2018-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