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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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326民初579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安徽宏福石材有限公司,安徽新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89699.19 | 一、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89699.19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在被告L某某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第一项债务后,被告安徽宏福石材有限公司、安徽新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2168元,由L某某、安徽宏福石材有限公司、安徽新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3-12-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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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326民初579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安徽宏福石材有限公司,安徽新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2-26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浙0326民初407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安徽宏福石材有限公司,安徽新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9-07 | |
3 | -- | (2023)皖1126民初3580号 | 被告 | 原告: 凤阳县思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宏福石材有限公司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