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刘旭东
91141000113103997H
1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临汾市华康东路5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7条,裁判文书15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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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8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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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非指定区域揽客
其他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500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19
晋临交客罚〔2023〕126号
2
非指定区域揽客
其他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500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19
晋临交客罚2023126号
3
非指定区域揽客
其他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500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13
晋临交客罚〔2023〕104号
4
非指定区域揽客
其他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500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13
晋临交客罚2023104号
5
非指定区域揽客
其他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500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06
晋临交客罚202397号
6
途中甩客
其他
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200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2023-07-14
晋临交客罚202378号
7
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其他
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200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2023-02-06
晋临交客罚202323号
8
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案
其他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500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2023-01-17
晋临交客罚〔2022〕12号
9
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案
其他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500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2022-08-16
晋临交客罚〔2022〕49号
10
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案
其他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500
临汾市交通运输局
2022-08-08
晋临交客罚〔2022〕58号

信用中国 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暂无
新标准
暂暂无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注销
2020-07-30
2028-07-29
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
142601198407156516
新标准
车辆运营证(补证)
车辆运营证(补证)
2022-07-05
2025-07-05
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3
( 临 )质监( 瓶 )受字[ 2017 ]089号
旧标准
--
取证
--
2099-12-31
临汾市质监局
4
旧标准
--
变更类型:经营场所;变更前内容:公司住所:山西省临汾市解放东路43号;联系电话:3386135;核准日期:2007-12-24;;变更后内容:公司住所:山西省临汾市华康东路58号;联系电话:3158317;核准日期: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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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山西省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
( 临 )质监( 瓶 )受字[ 2017 ]066号
旧标准
--
取证
--
2099-12-31
临汾市质监局
6
暂无
新标准
暂无
公司变更登记
2022-12-27
2099-12-31
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7
(临)质监(特设)受字[2018]01058号
旧标准
--
注销/补证
--
2099-12-31
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
( 临 )质监( 瓶 )受字[ 2017 ]090号
旧标准
--
取证
--
2099-12-31
临汾市质监局
9
( 临 )质监( 瓶 )受字[ 2017 ]068号
旧标准
--
取证
--
2099-12-31
临汾市质监局
10
( 临 )质监( 瓶 )受字[ 2017 ]077号
旧标准
--
取证
--
2099-12-31
临汾市质监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晋1002执387号
被执行人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L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L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L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L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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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晋1002民初580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W某某
144871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144110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W某某76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9元减半收取1809.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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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晋1002民初300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Z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10000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W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5214.28元,并退还W某某垫付款10000元。 二、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W某某鉴定费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7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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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晋10民终1905号
被上诉人
-
644703.18
一、维持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8)晋1002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644703.18元。 二、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8)晋1002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L某某、G某某、Y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审原告S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2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94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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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晋1002民初462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G某某,Y某某
644703.18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644703.18元; 二、被告L某某、G某某、Y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302元,由被告L某某、G某某、Y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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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0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晋1002民初2923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691040.5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Q某某456927.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代原告Q某某返还被告L某某10000元。 三、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Q某某224113元。 四、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8元,减半收取5469元,由被告L某某按60%负担3281.4元,被告L某某按40%负担21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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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晋10民终2118号
被告
-
520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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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晋10民终1727号
被上诉人
-
43440
准许上诉人W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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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临尧民初字第4392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L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W某某,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
驳回原告G某某的起诉。 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100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6-20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晋1002民初114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L某某
69457.51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68794.01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代原告L某某返还被告L某某663.5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736.5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上述计算中L某某已经向原告支付,判决后L某某不再履行承担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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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21)晋1002民初684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021-10-1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晋1002民初300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Z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哟徐爱你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020-06-0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019-01-02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018-08-27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晋1002民初2923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临汾市宇丰出租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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