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

注销 华中
洪少明
91430200576576280K
5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6号二号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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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湘0211执760号
申请人
-
--
--
2019-07-05
2
其他
(2017)湘0211民初3650号
原告
原告:
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
83233
限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2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8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501733010001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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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1
3
合同纠纷
(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205号
原告
原告:
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株洲市鸿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150000
准予原告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鸿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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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W某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18-06-03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W某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18-02-0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7)湘0211民初3650号
原告
原告:
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18-05-14
2
合同纠纷
(2017)湘0211民初3650号
原告
原告:
湖南高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18-0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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