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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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户许可 | -- | 变更 | -- | --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 |
2 | 9111022856582498XM | 营业执照 |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2010-11-19 | 2099-12-31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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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京0118执异157号 | 被执行人 | - | -- | 追加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执3290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直接执行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10-26 |
2 | 其他 | (2020)京0118执异149号 | 第三人 | - | -- | 准许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25 |
3 | 劳动争议 | (2017)粤03民终14705号 | 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10-19 |
4 | 其他 | (2017)粤0305民初4967号 | 原告 | - | 616829 | 一、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W某某丧葬补助金人民币36,324元;
二、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W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76,880元;
三、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W某某2015年5月15日至6月11日期间未与S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625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1 |
5 | 劳动争议 | (2016)粤03民终783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5-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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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京0118民初2790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北京心连心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2022-06-07 |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粤03民终14705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W某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11 |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粤0305民初4967号 | 其他 | -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5-04 | |
4 | 其他 | (2017)粤0305民初4967号 | 其他 | -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