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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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处罚金额:伍仟元 | 5000 | 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 | 2017-08-18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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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川13民终1222号 | 上诉人 | - | 506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都江堰绅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10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川1321民初5759号 | 原告 | 原告: 都江堰绅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 | 42900 | 一、原告都江堰绅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维修损失2000元,由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都江堰绅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
二、原告都江堰绅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剩余车辆维修损失9200元,由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向都江堰绅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
三、原告都江堰绅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贬值损失为205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23500元由被告Y某某向都江堰绅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
四、品迭上述一、二、三项,限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都江堰绅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11200元;限被告Y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都江堰绅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23500元;
五、驳回都江堰绅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都江堰绅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Y某某负担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