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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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局执法大队接沭阳县交通运输局“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处理单后,于2022年07月12日15时28分左右,当事人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卢山在沭阳县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办公室处接受调查其公司使用苏NFN105(黄)、苏NFE723(黄)、苏NFN108(黄)、苏NFE772(黄)共计四辆公交客运大型普通客车在2022年19日被吴集镇吴集中学包用运送学生至沭城街道沭河中学参加地生考试被投诉的相关问题的,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包车客运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更多 | 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30000 | 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 2022-07-29 | 沭交综罚字〔2022〕第0045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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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宿321322066327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04-28 | 2027-04-27 | 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 |
2 | 宿321322066322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04-28 | 2027-04-27 | 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 |
3 | 宿321322066326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04-28 | 2027-04-27 | 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 |
4 | 宿321322048149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11-11 | 2024-11-26 | 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 |
5 | 宿321322048139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11-11 | 2024-11-26 | 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 |
6 | 宿321322066333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04-28 | 2027-04-27 | 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 |
7 | 宿321322800082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4-04-02 | 2028-04-01 | 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 |
8 | 宿321322066305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3-04-28 | 2027-04-27 | 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 |
9 | 宿321322800024 |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 2024-03-19 | 2028-03-18 | 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 |
10 | (13229316)公司变更﹝2019﹞第12110017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0-01-08 | 2099-12-31 | 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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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苏1322民初71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T某某,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 198334.51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198334.51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鉴定费2566元,共计32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20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3259元。
(上述款项汇至权利人指定账户,户名:L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4-19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苏1322民初844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Z某某,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24000 | 一、被告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6570.3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2350元,合计2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3-15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1322民初203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C某某,G某某,Z某某 被告: Z某某,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 885962.16 | 一、原告S某某、C某某、G某某、Z某某因案涉事故导致亲属司秀丽死亡予以支持赔偿的各类损失合计1141282.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C某某、G某某、Z某某赔偿835962.1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C某某、G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1元减半收取计3201元(原告预缴320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担3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27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苏1322执7667号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更多 | 2019-12-04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苏1322民初1135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 24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11-12 |
6 | 合同纠纷 | (2019)苏1322民初10929号之一 | 其他 | 原告: J某某 被告: H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 242842.44 | 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6页第5行中的“4、护理费为2715.62元[47200元/年÷365天×21天]”应为“4、护理费为11638.36元[47200元/年÷365天×90天]”;第6页第14、15行中的“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保险金62582.86元”应为“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保险金71505.60元” ...更多 | 2019-10-25 |
7 | 合同纠纷 | (2019)苏1322民初1092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H某某,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 87582.86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保险金62582.8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932元,减半收取466元(原告已预交466元),鉴定费2210元,合计2676元,由被告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2元 ...更多 | 2019-10-21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苏1322民初140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 91836.33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71836.3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0000元(款项汇至被告指定账户,账号:32×××66,户名: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沭阳迎宾分理处);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已减半收取39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19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苏1322民初526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49720 | 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3元(已免交),由四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 ...更多 | 2018-09-25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苏1322财保76号 | 申请人 | - | -- | 对被申请人Z某某所有的苏G×××××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5-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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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1322民初708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2 | -- | (2024)苏1322民初708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3 | -- | (2024)苏13民终1411号 | 原告 | 原告: 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4 | -- | (2024)苏13民终1411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5 | -- | (2024)苏1322民初551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苏耀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4-25 | |
6 | -- | (2024)苏1322民初5156号 | 被告 | 原告: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7 | -- | (2024)苏1322民初5156号 | 被告 | 原告: 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沭阳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8 | -- | (2024)苏13民终1411号 | 其他 | -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9 | -- | (2024)苏13民终1411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10 | -- | (2024)苏1322民初351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沭阳民生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