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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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130号 | 原告 | 原告: 长沙市森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Z某某 | 138748 | 被告F某某、Z某某共同支付拖欠原告长沙市森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874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财产保全费1230元,共计2780元,由被告F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