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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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宣调确字第00001号 | 申请人 | - | -- | 确认申请人X某某与申请人宁国市青龙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5-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