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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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350136455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关于重庆瑞高置业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不分类别 | 2019-02-14 | 2024-02-13 |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2019)012408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关于重庆瑞高置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2-06-02 | 2025-06-01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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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渝01民辖终232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11-14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渝0105财保632号 | 申请人 | - | 400000 |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T某某名下的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
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C某某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
申请费252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瑞高置业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更多 | 2016-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