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电器材中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唐曙光
91420100177738473B
3211.45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江岸区张自忠路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10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

    供应商 2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4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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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2420098000001592678
旧标准
--
变更
--
2099-12-31
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
2
梯11鄂A52449﹝21﹞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21-11-05
2099-12-31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91420100177738473B
新标准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通信产品、零配件、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木材、建筑材料、服装、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润滑油、汽车、摩托车、沥青、珠宝首饰、金银饰品、贵金属及其饰品、工艺美术品、日用品、办公用品、家用电器、体育用品、文化用品、钟表、眼镜、礼品、玩具、乐器、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仓储服务;物业管理;通信设备修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技术转让及售后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金属矿石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智能机器人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企业管理咨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品、不含烟草成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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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7-16
2099-12-31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外贸备案编号03029153
新标准
外贸经营资格
通过备案
2017-11-15
2099-12-31
市商务局
5
JY14201020114414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0-12-27
2025-12-28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6
﹝鄂﹞市监许准字﹝2021﹞1085号
新标准
食品销售
含网络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2021-01-06
2026-01-05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鄂01民终74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W某某负担,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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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2
劳动争议
(2020)鄂0102民初555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电器材中南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80417.58
一、中国邮电器材中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司龄工资差额720元; 二、中国邮电器材中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319.78元; 三、中国邮电器材中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377.80元;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国邮电器材中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应减半收取10元,由中国邮电器材中南有限公司负担5元,免交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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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10
2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04
3
劳动争议
(2021)鄂01民终745号
被上诉人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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