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拱文一
91220103785940499T
500万元人民币
-
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43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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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吉03民终44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3-29
2
其他
(2018)吉0322民初2809号
原告
原告:
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梨树县郭家店镇井红运输社,D某某
42360
驳回原告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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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3
其他
(2018)吉0322民初2809号
原告
原告:
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梨树县郭家店镇井红运输社,D某某
42360
驳回原告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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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4
其他
(2015)梨民二初字第655号
被告
原告:
梨树县郭家店镇井红运输社
被告:
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21280.4
被告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梨树县郭家店镇井红运输社水泥运费121280.4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案件受理费2725.00元由被告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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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吉01民终1756号
上诉人
-
3212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9元,由上诉人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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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吉0103民初359号
原告
原告:
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72000
准许原告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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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宽民初字第2571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加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626359.4
一、被告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春加亿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3179.7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以313179.7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计款项,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20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春市纵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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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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