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高永辉
914201116791179090
190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洪山区团结村龙潭空中花园B座5层B50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5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2-07-01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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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0)鄂01民终352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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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2
劳动争议
(2019)鄂0116民初660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武汉汉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34088.32
一、被告武汉汉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2019年5月工资5642.84元,6月工资2171.58元,合计7814.42元; 二、被告武汉汉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元; 三、被告武汉汉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协助原告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四、被告武汉汉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销售提成工资3273.9元; 五、由原告C某某向被告武汉汉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9000元; 六、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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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武汉汉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2022-09-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