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详见判决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2〕津03民终8501号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30313.2元,原告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让免利息;二、如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如期足额给付,原告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应付未付工程款及利息(自2019年5月3日至2020年11月30日,以3198895.6元为基数,按照LPR同期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630313.2元为基数,按照LPR同期利率计算)一并申请执行;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7921.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天津安捷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四、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1792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2〕津0116民初11911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
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6执9561号 | 2023-03-27 | (2022)津03民终85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津0116执4199号 | 2023-02-23 | (2022)津0116民初119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
1 | 708138 | (2024)津0116执恢114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2023滨海线证012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同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支路一、慢行道排水工程) ...更多 | 2023-12-22 | 2024-12-19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
2 | 190917141651016900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中和苑1-15号楼 | 2019-09-23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3 | 2023滨海线选证001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同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管线综合) | 2023-03-16 | 2026-03-10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
4 | 202309060936421267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准予水土保持方案 | 2023-10-08 | 2026-10-07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5 | 2019102910050300736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工程施工 | 2019-10-30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6 | 2023滨海线证012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同意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支路一给水工程) ...更多 | 2023-12-22 | 2024-12-19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
7 | 津滨审批一室准﹝2022﹞348号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的批复 | 新河街五车地出让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2022-08-31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 |
8 | 2016滨海建验证0060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 2016-03-11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
9 | (津滨税中关)许准字(2020)第(37)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20-05-1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 |
10 | 2019滨海建验证0070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 2019-09-09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0)津03民终4564号 | 被上诉人 | - | 60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7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26070元,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25 |
2 | 其他 | (2019)津0116民初34803号 | 被告 | 被告: L某某,天津Z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764544.74 |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剩余工程款554375.74元(已扣除减项部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工程款利息(第一部分以120975.74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二部分以120975.74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第三部分以4334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法院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争工程相关隐蔽验收资料及图纸、合格证、检测报告、复式报告等工程验收材料;
四、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的发票(发票金额为554375.74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9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954元(C某某已预交),由C某某负担23258元,由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6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94元(被告已预交),由C某某负担8937元,由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57元。因被告Z卓容公司、杭州中艺公司应当向C某某支付鉴定费188410元,故上述费用折抵后,被告Z卓容公司、杭州中艺公司应当向C某某支付210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30 |
3 | 合同纠纷 | (2019)津02民终4683号 | 被上诉人 | - | 3565125 |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8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C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99元,上诉人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1元均予以退回 ...更多 | 2019-09-16 |
4 | 其他 | (2017)津0116民初28137号 | 被告 | 被告: L某某,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Z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3419770.27 |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剩余工程款1588131.84元(已扣除减项部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自2017年7月25日至法院判决指定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以1588131.84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争工程相关隐蔽验收资料及图纸、合格证、检测报告、复式报告等工程验收材料;
四、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的发票(以7968131.84元减去已交付的发票金额计算);
五、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94元,由C某某负担14970.41元(已交纳),由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300.59元(C某某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9506.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担负。C某某申请公章鉴定费8000元,由C某某自行担负。C某某申请笔迹鉴定费9000元,由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担负。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章同一性鉴定费用16000元,由C某某负担。C某某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费280000元,由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担负。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项鉴定费60000元,由C某某负担。上述费用折抵后,由天津Z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C某某22750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2)津03民终8501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0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 |
3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18495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6-01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5-24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5-23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5-19 | |
8 | 相邻关系纠纷 | (2021)津0116民初1750号 | 第三人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11-18 | |
9 | 相邻关系纠纷 | (2021)津0116民初1750号 | 第三人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