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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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4 |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4 |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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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豫07民终3091号 | 被上诉人 | - | 268333 |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森达乳化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2.5元,由上诉人洛阳森达乳化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09-12 |
2 | 其他 | (2015)新民二初字第407号 | 原告 | 原告: 新乡市昌盛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森达乳化剂有限公司 | 268320 | 限被告洛阳森达乳化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昌盛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68320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2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豫07民辖终15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4-1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07民辖终15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4-14 |
5 | 其他 | (2015)新民二初字第407号 | 原告 | 原告: 新乡市昌盛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森达乳化剂有限公司 | -- | 驳回被告洛阳森达乳化剂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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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1)豫0603民初131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新乡市中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10 | |
2 | 其他 | (2021)豫0603民初131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新乡市中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