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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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 罚款伍万元 | 50000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 2022-07-26 | 彭环罚〔2022〕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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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渝0237民初1977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峡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万州峡辉公司作为加工方 被告: 重庆倾美芳韵商贸有限公司 | 3849747.9 | 一、由被告重庆倾美芳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峡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924873.95元,并自2021年6月3日起,以1924873.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赔偿占用原告资金的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峡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24元,由被告重庆倾美公司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万州峡辉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重庆倾美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1-1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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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渝0237民初1977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峡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倾美芳韵商贸有限公司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9-06 | |
2 | 合同纠纷 | (2021)渝0237民初1977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峡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倾美芳韵商贸有限公司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11 | |
3 | 合同纠纷 | (2021)渝0237民初1977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峡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倾美芳韵商贸有限公司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7-23 | |
4 | 合同纠纷 | (2021)渝0237民初1977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峡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倾美芳韵商贸有限公司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6-21 | |
5 | 合同纠纷 | (2021)渝0237民初1977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峡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倾美芳韵商贸有限公司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
6 | 合同纠纷 | (2021)渝0237民初1977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万州区峡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倾美芳韵商贸有限公司 | 巫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