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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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3)大邑民初字第2241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 | 2409669.44 | 一、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结算余款647071.39元;
二、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补充协议工程款140000.00元、零星工程结算价款230435.25元;
三、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伤亡赔偿款307912.24元;
四、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工地帮工及零星用工款202109.65元;
五、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临舍用工款144911.74元;
六、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5#楼零星工程及1#、2#、3#、5#楼换填、支模用工款134584.17元;
七、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欠款42000.00元;
八、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停工损失和拖延工期人工费50000.00元;
九、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八项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从2012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1899024.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九、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500000.00元;
十、驳回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78.00元,鉴定费用10645.00元,由原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678.00元;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06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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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3)大邑民初字第2241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4-28 | |
2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4)成民终字第139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 被告: Z某某,四川川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内江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