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泰沥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何宇行
91321191785953898D
2754.7848万元人民币
-
镇江新区大港韩桥路9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2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镇交港许字﹝2022﹞057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港口经营许可(不含港口拖轮经营)延续
2023-01-19
2028-11-23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
镇交港许字﹝2022﹞058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变更和延续
2023-01-19
2028-11-23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3
镇国税一 许变更准 〔2016〕 600084 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6 年n 12 月n 2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6 年n 12 月n 2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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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一科
4
﹝11913457﹞公司变更﹝2020﹞第06080007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06-03-24
2056-03-23
镇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5
1210104180908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行政确认
02+L158R9机动车登记行政确认
2020-09-03
2099-12-31
镇江市公安局
6
1210512270488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许可
02+L7T389机动车登记许可
2021-05-12
2099-12-31
镇江市公安局
7
L200629011978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行政确认
02+L8H756机动车登记行政确认
2020-06-29
2099-12-31
镇江市公安局
8
(11910196)公司变更[2018]第12240013号
新标准
企业核准登记
企业核准登记
2018-12-24
2099-12-31
镇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9
镇交港许字﹝2023﹞00280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变更和延续
2023-01-20
2029-01-20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10
1220117150374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02+LQ223T
2022-01-17
2099-12-31
镇江市公安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闽0203民初280号
其他
-
--
--
2019-03-05
2
合同纠纷
(2018)苏1182执79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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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3
合同纠纷
(2017)苏11民终3661号
上诉人
-
100555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0元,由上诉人江苏恒泰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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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苏1102民初1271号
被告
原告:
镇江盐城商会
被告:
W某某,江苏恒泰沥青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镇江盐城商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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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5
合同纠纷
(2017)苏1102民初1873号
被告
原告:
镇江盐城商会
被告:
江苏恒泰沥青有限公司
1000000
被告江苏恒泰沥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盐城商会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0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被告江苏恒泰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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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11民终3661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泰沥青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盐城商会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19
2
其他
(2017)苏1102民初1271号
被告
原告:
镇江盐城商会
被告:
W某某,江苏恒泰沥青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17-08-17
3
其他
(2017)苏1102民初1873号
被告
原告:
镇江盐城商会
被告:
江苏恒泰沥青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17-07-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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