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翁建林
91320583684123932J
200万元人民币
-
昆山开发区黑龙江北路48号楼B幢305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8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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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
--
--
--
2018-03-15
台运罚决字〔2018〕第3310035118100129号
2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第2款
其他
罚款3000元,并责令改正,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5分
3000
昆山市运输管理处
2016-12-05
昆交道罚字〔2016〕01842号
3
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案
其他
罚款贰仟元整
2000
市交通运输局
2016-09-13
皖阜界首运罚〔2016〕1000236号
4
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其他
2016年02月24日09时37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高速口巡查时,发现苏E.MM860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何刚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业户为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当天,该车驾驶员何刚驾驶该车载五十二名乘客从周口开往宁波,包车费用为柒仟元人民币,但驾驶员何刚无法当场出示该车的包车合同。因此,该车经营者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行为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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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6-02-26
鄞运罚决字〔2016〕第3302275116100174号
5
2015年02月06日,当事人范栓柱驾驶苏E.MH868客车,运输旅客从温岭到江苏桃林。该车所有人为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32058314190,经营范围省际包车客运,在甬台温高速台州服务区路段被查时,该车在温岭组客伍拾人包车到桃林,运费每人贰佰元,无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以上事实有:(1)驾驶证复印件1份;(2)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3)现场笔录1份为证,应予认定。根据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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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02-13
台交罚决字〔2015〕第33100051201500116号

信用中国 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苏320583052511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2-01-07
2026-01-06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2
苏320583055685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2-12-06
2026-12-05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3
苏320583055691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2-12-06
2026-12-05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4
苏320583055690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2-12-06
2026-12-05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5
苏320583056608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04-10
2027-04-09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6
苏320583057554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07-04
2027-07-03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7
苏320583058708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6
2031-11-15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8
﹝05831100ZC﹞公司变更﹝2020﹞第11170128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09-01-06
2059-01-05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苏320583055009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2-09-20
2026-09-19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10
苏320583055739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2-12-14
2026-12-13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苏0583民初751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2021-05-2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583民初1616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Z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
183578.9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损失合计97682.87元,扣除其垫付的10000元,剩余87682.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支付至Y某某指定账户(户名-Y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支行;开户行-6228480405919495771)。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损失合计85896.08元,扣除其垫付的10000元,剩余75896.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支付至Y某某指定账户(户名-Y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支行;开户行-622848040591949577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H某某负担361.2元,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240.8元。原告预交的602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H某某及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应该负担的361.2元及240.8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1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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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3
保险纠纷
(2020)苏0583民初990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L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935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金935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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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583民初1584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L某某
261958.4
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T某某各项损失130979.2元,扣除被告L某某已经支付的11725.1元,余款11925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T某某在昆山农商银行张浦南港支行账号62×××0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该款已经由原告预交并同意由败诉方直接承担,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8元。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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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583民初1346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123180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X某某855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垫付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X某某75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421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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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苏0583民初269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Y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78375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S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3322.5元,扣除返还给被告Y某某垫付的25052.5元,余款282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S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玉山支行的账号10×××96。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Y某某垫付的25052.5元,该款项支付至Y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昆山支行的账号62×××0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该款已经由原告S某某预交并同意直接由败诉方承担,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张S某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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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0583民初2023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Y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24000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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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苏0583民初字第163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11100
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S某某损失11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款项付至原告S某某指定账户:户名S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支行,账号62×××79)。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S某某已预交,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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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昆民初字第0234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304257.8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计127128.93元,扣除被告W某某已垫付的34964.2元,余款92164.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自费用药15035.80元(已履行)。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返还被告W某某垫付的3496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上述赔偿原告W某某的款项汇至其指定账户:开户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新镇支行,户名:W某某,卡号:62×××46;返还被告W某某的款项汇至其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蓬朗支行,户名:W某某,卡号:62×××7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鉴定费2520元,两项共计3059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071元,由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988元。此款原告W某某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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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
10
其他
(2014)昆民初字第74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1121.4
一、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经济损失1121.4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240元,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0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J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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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苏0583民初12323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C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6-2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苏0509民初35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Q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3-02-02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苏0509民初35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Q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3-02-02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0583民初1633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S某某,昆山申利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R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威宁支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12-28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0583民初1633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S某某,昆山申利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R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威宁支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11-01
6
经济补偿金纠纷
(2021)苏0583民初751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04-21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583民初1616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Z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10-20
8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0)苏0583民初990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L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支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07-2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583民初15849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L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9-10-10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583民初15848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昆山蓝天客运旅游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9-10-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