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俞颖洪
91441283794678859M
--
-
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湘兴路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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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8

裁判文书 35

法院公告 15

开庭公告 15

信用中国 2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粤肇)登字﹝2024﹞第44120012400021020号
新标准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变更登记
经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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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2099-12-31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粤肇)登字﹝2023﹞第44120012300024675号
新标准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变更登记
经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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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2099-12-31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0600343152
旧标准
--
营业单位资料修改
--
--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高要核设通字【2009】第0900233212号
新标准
内资非法人企业、非公司私营企业及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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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5
2099-12-31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0600346802
旧标准
--
营业单位资料修改
--
--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1000253841
旧标准
--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
--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0700015994
旧标准
--
营业单位资料修改
--
--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高要核设通字【2006】第0600340907号
新标准
内资非法人企业、非公司私营企业及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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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8
2099-12-31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0600340907
旧标准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高要核设通字【2007】第0700237320号
新标准
内资非法人企业、非公司私营企业及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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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7
2099-12-31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粤1204民初2077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F某某,L某某,F某某有
194391.41
一、被告F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借款本金192077.87元、利息2313.5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另计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给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二、被告F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给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三、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在本案债务范围内对处置被告L某某、F某某有夫妻共有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前进中路建安街9号东609房(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7元,由被告F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南兴一路2号,邮编:526100,电话:0758-8391830)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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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2
合同纠纷
(2017)粤1204民初89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H某某,Z某某
453057.7
一、被告H某某、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尚欠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73057.7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另计至还清借款时止)共同付清给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二、被告H某某、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共同付清给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三、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对被告H某某、Z某某共有的位于肇庆市星湖大道湖景丽苑小区第1幢(G2幢)507房的抵押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1315881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肇字第010003922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不能清偿本案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96元,由被告H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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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3
合同纠纷
(2017)粤1204民初61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
2707612.68
一、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把其实欠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的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207612.68元(该利息计至2017年2月20日,以后以实欠借款为本金,按原被告之间《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另行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合共2707612.68元清偿给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二、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对位于高要市南岸南亭路xx号(证号:粤房地权证高字第××号)的抵押物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461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38461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已预交,被告C某某在履行其付款义务时迳付38461元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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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4
合同纠纷
(2016)粤1283执1080-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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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5
其他
(2016)粤1283执934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O某某,L某某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416256.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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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6
其他
(2016)粤1283执660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Y某某,Y某某,L某某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312199.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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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7
其他
(2016)粤1283执661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Y某某,L某某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420422.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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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8
合同纠纷
(2016)粤1283民初10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Z某某,L某某
501909.8
一、被告Z某某、L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清尚欠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31909.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还清欠款时止)给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二、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在本案债务范围内对处置被告Z某某、L某某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肇庆市前进北路7号V型楼201房的写字楼(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19元,由被告Z某某、L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邮编:526100,电话:075××30)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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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9
合同纠纷
(2016)粤1283民初486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
202926.03
被告L某某、L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926.03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欠款时止)给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二、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在本案债务范围内对处置被告L某某、L某某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原高要市城区要南一路53号乐添大厦A栋802房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88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邮编:526100,电话:075××30)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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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10
合同纠纷
(2016)粤1283民初48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O某某,L某某
408824.33
被告O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尚欠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8824.33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欠款时止)给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二、原告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对高农商(2013)抵字第10020139905487543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O某某不能清偿该抵押合同所担保的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L某某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O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32元,由被告O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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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3

法院公告 1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5-04-18
2
执行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4-08-25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X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4-02-10
4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J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3-10-30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J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3-06-26
6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肇庆市创新彩印有限公司、D某某、Y某某、C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3-04-10
7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L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3-04-10
8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肇庆市创新彩印有限公司、L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3-04-10
9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3-03-20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L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2-11-28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6)粤1283民初107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6-05-30
2
--
(2016)粤1283民初48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L某某,O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6-05-20
3
--
(2016)粤1283民初486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6-05-20
4
--
(2016)粤1283民初46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6-05-19
5
--
(2016)粤1283民初108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L某某,Z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6-05-16
6
--
(2015)肇要法民二初字第5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L某某,D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5-04-23
7
--
(2014)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5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W某某,X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4-12-17
8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X某某,W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4-05-14
9
--
(2014)肇要法禄民初字第31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O某某,C某某,L某某,Y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4-02-25
10
--
(2014)肇要法禄民初字第3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O某某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2014-02-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