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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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皖1504执恢36号 | 申请人 | - | -- | 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2045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3-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81执331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24 |
3 | 其他 | (2016)皖1591执51号 | 申请人 | - | -- | 一、本院(2016)皖1591执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6-2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65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新力无纺布厂 被告: G某某 | 108662.7 | 被告G某某支付原告常熟市新力无纺布厂货款人民币10623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新力无纺布厂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426元、公告费608.10元,合计3034.10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 ...更多 | 2016-01-15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霍民一初字第02045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新力无纺布厂 被告: 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 | 61778.4 | 一、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常熟市新力无纺布厂针刺棉货款61778.4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损失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常熟市新力无纺布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3-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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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G某某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6-01-3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G某某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5-10-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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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4)霍民一初字第02045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新力无纺布厂 被告: 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2015-03-07 | |
2 | -- | (2014)霍民一初字第02045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新力无纺布厂 被告: 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2015-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