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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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浙03民终3365号 | 上诉人 | - | 800000 | 准许上诉人乐清市海屿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乐清市海屿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06-12 |
2 | 合同纠纷 | (2020)浙0382民初304号 | 被告 | 原告: 乐清市翁垟供销合作社 被告: 乐清市海屿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800000 | 被告乐清市海屿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翁垟供销合作社租金8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8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事审判一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被告乐清市海屿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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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浙0382民初304号 | 被告 | 原告: 乐清市翁垟供销合作社 被告: 乐清市海屿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