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教集团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娄宁倩
91330000670267644F
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76号立志园12幢308室、309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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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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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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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09)杭滨民初字第201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F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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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1
2
劳动争议
(2009)杭滨民初字第199号
被告
被告:
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何先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何先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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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1
3
劳动争议
(2009)杭滨民初字第19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1425.63
一、被告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25.63元。 二、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Z某某补缴2008年1月-2008年8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Z某某承担。 三、被告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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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1
4
劳动争议
(2009)杭滨民初字第20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1630
一、被告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30元。 二、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Z某某办理补缴2008年1月-2008年8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Z某某承担。 三、被告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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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1
5
劳动争议
(2009)杭滨民初字第20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H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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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1
6
劳动争议
(2009)杭滨民初字第198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1734
一、被告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34元。 二、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B某某办理补缴2008年1月-8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告B某某承担。 三、被告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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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1
7
劳动争议
(2009)杭滨民初字第20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433.69
一、被告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2008年7月份工资人民币433.69元。 二、被告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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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1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09)杭滨民初字第20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09-04-28
2
--
(2009)杭滨民初字第19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09-04-28
3
--
(2009)杭滨民初字第20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09-04-28
4
--
(2009)杭滨民初字第20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09-04-28
5
--
(2009)杭滨民初字第198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09-04-28
6
--
(2009)杭滨民初字第19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09-04-28
7
--
(2009)杭滨民初字第201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浙江天风人才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09-04-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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