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厦门市翔安区水利局)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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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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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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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13执732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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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2
--
(2019)闽0213行审19号
申请人
-
2472123.6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作出的(翔农林罚决字[2018]第1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兴磊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状,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厦门市兴磊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罚款2472123.60元,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制定执行预案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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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3
--
(2019)闽0213行审38号
申请人
-
5838291.9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作出的(翔农林罚决字[2018]第1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被执行人厦门鑫南翔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状,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厦门鑫南翔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罚款5838291.90元,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制定执行预案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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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4
--
(2018)闽0213执262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8)闽0213执262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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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5
--
(2018)闽0213行审210号
申请人
-
60620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作出的(翔农林罚决字[2018]第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C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罚款60620元,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制定执行预案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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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6
--
(2018)闽0213行审9号
申请人
-
11580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作出的(翔农林罚决字[2017]第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被执行人H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恢复原状,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H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罚款11580元,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制定执行预案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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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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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3行审10号
申请人
-
3970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作出的(翔农林罚决字[2017]第1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被执行人H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恢复原状,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H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罚款3970元,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制定执行预案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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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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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终82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12-2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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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行审166号
申请人
-
6560.04
一、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作出的翔农林罚决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C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对非法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被执行人C某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C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罚款人民币6560.04元,被执行人C某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缴交罚款的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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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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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行审107号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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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
一、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作出的翔农林罚决字【2016】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H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对非法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被执行人H某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H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罚款人民币3780元,被执行人H某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缴交罚款的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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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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