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鑫麟经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肖立辉
91230205556139606P
100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长兴街南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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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齐昂政发﹝2020﹞6号
新标准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高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4个联营联建项目用地的批复
同意将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中心村集体建设用地5820.27平方米,作为联营联建齐齐哈尔市鑫麟经贸有限公司用于工业用途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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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2099-12-31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
2
旧标准
--
变更登记事项
--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昂昂溪分局
3
91230205556139606P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建材批发,汽车租赁。
2021-01-17
2099-12-31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1)黑0205民初64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齐齐哈尔市鑫麟经贸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5.26元,实际收取1695.26元,退回Y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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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黑0230民初84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齐齐哈尔市鑫麟经贸有限公司,L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225989.42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W某某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80000.00元,医疗费人民币4696.5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强制保险不足部分人民币41292.9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1.33元,由原告负担1310.2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439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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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黑0305民初13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C某某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齐齐哈尔市鑫麟经贸有限公司,D某某
38653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向W某某、C某某赔偿死者C某某生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合计1200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向W某某、C某某赔偿死者C某某生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合计201054.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9.00元,由齐齐哈尔市鑫麟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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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黑0305民初13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C某某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D某某,齐齐哈尔市鑫麟经贸有限公司
--
本案中止诉讼
2020-05-26
5
追偿权纠纷
(2019)黑0205民初26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被告:
齐齐哈尔市鑫麟经贸有限公司,C某某
10000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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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6
追偿权纠纷
(2017)黑0204民初161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齐齐哈尔市鑫麟经贸有限公司,C某某
10000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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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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