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肥城一汽服务站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刘东
91370900866630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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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潮泉镇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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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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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泰)登记内变字﹝2021﹞第000625号
新标准
营业执照
经审核,准予变更登记。
2021-06-18
2099-12-31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
(泰)登字﹝2023﹞第001472号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23-09-11
2099-12-31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
(泰)登记内变字﹝2020﹞第001322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
经审核,准予变更登记。
2020-12-09
2099-12-31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4)肥商初字第208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肥城一汽服务站
被告:
济宁德麟商贸有限公司
24705
被告济宁德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肥城一汽服务站维修费24705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被告济宁德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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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
2
合同纠纷
(2014)肥商初字第79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肥城一汽服务站
被告:
Z某某
22808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肥城一汽服务站维修费22808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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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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