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荣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三代
9111010866313881X6
10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6号2号楼07室
北京西荣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

    中标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其他
罚款:9000元,罚没合计:9000元
9000
海淀分局
2010-06-03
京工商海处字〔2010〕第1557号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京0108民初27101号
原告
原告:
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78702.3
一、确认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西荣阁写字楼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13日解除; 二、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房屋租金51819.3元; 三、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6883元; 四、驳回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2元(原告已预交),由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5元,已交纳;由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07-11
2
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544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
2022-02-11
3
合同纠纷
(2020)京0108民初34747号
原告
原告:
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国能中兴(北京)售电有限公司,L某某
568532
一、国能中兴(北京)售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39584元; 二、国能中兴(北京)售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8898元; 三、国能中兴(北京)售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将注册地址从海淀区××路×号×号楼×层×房屋中迁出,并按每日每平米50元的标准向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迁移注册地址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驳回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国能中兴(北京)售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9522元(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元,已交纳;由国能中兴(北京)售电有限公司负担94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06-30
4
合同纠纷
(2018)京0108民初29919号
原告
原告:
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0000
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损失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W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7-11
5
其他
(2014)一中民终字第02099号
上诉人
-
217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一百六十元,由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一百六十元,由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4-04-18
6
其他
2014年一中民终字第02109号
上诉人
-
15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由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由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4-04-18
7
合同纠纷
2014年海民初字第01369号
原告
原告:
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新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02812
北京新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十四万零九百零二元七角八分及利息二万一千零八元五角,并以三十四万零九百零二元七角八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二十九元(原告已预交),由北京新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14-04-15
8
其他
(2013)海民初字第20134号
被告
原告:
中迅达(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89149
一、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中迅达(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百零八万九千一百四十九元九角八分; 二、驳回中迅达(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一百六十元,由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13-12-11
9
其他
2013年海民初字第20133号
被告
原告:
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被告:
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02294
一、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五十万二千二百九十四元六角六分; 二、驳回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由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13-12-11
10
其他
(2013)海民初字第20134号
被告
原告:
中迅达(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89149
一、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中迅达(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百零八万九千一百四十九元九角八分;二、驳回中迅达(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一百六十元,由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13-12-1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国能中兴(北京)售电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8-1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国能中兴(北京)售电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08民初544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11-25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京0108民初34747号
原告
原告:
中矿宏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国能中兴(北京)售电有限公司,L某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京0108民初34747号
其他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11-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