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李崇夫
912101137931890765
--
-
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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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3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31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沈北税)许准字〔2018〕第(41)号
旧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北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
旧标准
--
许可项目: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沈北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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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3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辽0113民初1066号
其他
原告:
马某利
被告:
沈阳某
--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2024-01-31
2
--
(2023)辽0113民初279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支公司
50456.46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支公司L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2223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护理费10630.14元、误工费945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维修费480元;二、被告L某某赔偿被告原告L某某复印费28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赔偿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5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52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2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L某某负担16.5元,应予退还2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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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
3
合同纠纷
(2023)辽0113民初29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44633.4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12897.8元、器具费2270元、伙食补助费4200元、护理费16128元、误工费8624元、交通费500元;二、被告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复印费13.6元;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它诉讼请求。以上赔偿款,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负担54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至本院账户,逾期不交,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548元,应予退回54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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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4
合同纠纷
(2022)辽0113民初815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82473.85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医疗费44097.85元;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伙食补助费2400元;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营养费720元;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误工费10000元五、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护理费22176元;六、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交通费300元;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辅助器具费3500元;八、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鉴定费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九、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4元(原告T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此款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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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辽0113民初9228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L某某,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328805.07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M某某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37268元、误工费36557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945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鉴定费1000元、辅助器具费2600元;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M某某医疗费74714.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310元、营养费5439元、残疾赔偿金36258.88元;三、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M某某复印费82.32元;四、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赔偿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元,原告M某某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8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M某某负担384元,应予退还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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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6
其他
(2022)辽0113民初830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
被告: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46534.54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人民币45594.54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理费9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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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辽0113民初278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D某某,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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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8
其他
(2021)辽0113民初10776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P某某,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G某某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对被告Z某某、P某某、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G某某、第三人L某某、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L某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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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5
9
合同纠纷
(2022)辽0113执31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辽0113执31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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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辽0113民初1011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Z某某,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64914.19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G某某医疗费1665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43.31元、护理费8010.9元、辅助器具费2727元、残疾赔偿金254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维修费920元;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956.69元、营养费1290元、复印费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7元,原告G某某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3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G某某负担108元,应予退还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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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开庭公告 1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辽0113民初485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2
--
(2024)辽0113民初458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3
--
(2024)辽0113民初485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4
--
(2024)辽0113民初450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5
--
(2024)辽0113民初165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6
--
(2024)辽0113民初276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7
--
(2024)辽0113民初222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8
--
(2024)辽0113民初299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9
--
(2023)辽0113民初1345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M某某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2-23
10
--
(2023)辽0113民初1345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市安捷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M某某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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