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杨文凤
91522629666991189R
2235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屯州工业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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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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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2000
(2024)黔2629执58号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4-01-11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黔2629民初902号
被告
原告:
黔东南州冠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曾帮燕,Y某某,Y某某,W某某
1500000
1被告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黔东南州冠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1月9日期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被告曾帮燕,Y某某,Y某某,W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被告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前述第一项判决确定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黔东南州冠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对被告曾帮燕、Y某某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黔东南州冠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6元,减半收取10118.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黔东南州冠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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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2
合同纠纷
(2021)黔2629执保38号
被申请人
-
--
--
2021-11-29
3
其他
(2021)黔2629执23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黔2629执234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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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4
合同纠纷
(2021)黔26民终190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上诉人P某某负担6000元、由上诉人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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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2
5
其他
(2021)黔2601执2612号之七
被执行人
-
4402.19
划拨被执行人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02.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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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6
合同纠纷
(2021)黔2629民初89号
被告
原告:
剑河县丰庆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607145.78
一、被告P某某、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剑河县丰庆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3598.80元;支付2019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27日的违约金4230.31元;支付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2691.87元;支付赔偿金121513元; 二、被告P某某、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剑河县丰庆租赁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16日起至租金、赔偿金支付完毕时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295111.80元以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租金、赔偿金支付完毕时止; 三、被告P某某、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剑河县丰庆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剑河县丰庆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第一、二、三判项,限被告P某某、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被告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P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92元,减半收取4246元,由被告P某某、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剑河县丰庆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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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7
合同纠纷
(2021)黔2601民初2486号
被申请人
-
--
一、冻结被申请人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各大银行账户内存款合计110000元,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等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黔恒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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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8
合同纠纷
(2020)黔2629民初512号
被告
原告:
剑河县丰庆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
199500
准许原告剑河县丰庆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剑河县丰庆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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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9)湘1291民初244号
被告
原告:
怀化市洪江区华青彩印包装厂
被告:
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0000
准许原告怀化市洪江区华青彩印包装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怀化市洪江区华青彩印包装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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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黔2629民初8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一品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4-03-05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黔2629民初17号
被告
原告:
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3-02-09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黔2601民初4753号
被告
原告:
贵州财黔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2-08-1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黔2629民初902号
被告
原告:
黔东南州冠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W某某,C某某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12-16
5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1)黔26民终1908号
上诉人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7
6
服务合同纠纷
(2021)黔2601民初2486号
被告
原告:
贵州黔恒锦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2021-04-22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黔2629民初342号
被告
原告:
贵州璟源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被告:
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一品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04-12
8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1)黔2629民初89号
被告
原告:
剑河县丰庆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03-31
9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1)黔2629民初89号
被告
原告:
剑河县丰庆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1-02-23
10
租赁合同纠纷
(2020)黔2629民初512号
被告
原告:
剑河县丰庆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剑河县老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P某某
剑河县人民法院
2020-06-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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