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铁蓉
91110115690800151L
15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1号院2号楼1至6层101(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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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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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2668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
驳回D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 350元,由D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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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2
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22703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2021-11-29
3
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18396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33147
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7月的综合水费331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由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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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4
其他
(2019)京0115执454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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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5
承揽合同纠纷
(2019)京0115执208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兴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兴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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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6
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7978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615832
一、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5096385.16元; 二、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615832元; 三、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3295934.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质保金利息(以1800451.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0元,由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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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8)京02民终942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4元,由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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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8
劳动争议
(2018)京0115执87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京0115执8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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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10567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兴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275555
一、被告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兴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5555元; 二、被告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兴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755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兴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一十七元,由被告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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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10
其他
(2018)沪0112民初4439号之一
被告
原告: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5.94元、财产保全费728.75元,合计1,514.69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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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04-0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7-02-12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2668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2-04-27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2668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2-03-10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22703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11-10
4
供用水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18396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9-07
5
承揽合同纠纷
(2018)沪0112民初443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福美宝(北京)白樟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8-08-0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