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

正常 华中民营企业
程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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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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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0)豫03民终9669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10元,由上诉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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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2
劳动争议
(2020)豫0304民初141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
5600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在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经济赔偿金5600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户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账号17×××59,开户行:工行瀍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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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3
合同纠纷
(2019)豫0322执660-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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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4
劳动争议
(2019)豫03民终2449号
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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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5
劳动争议
(2019)豫0304民初57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
14289.01
一、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Q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0085.35元; 二、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Q某某2018年带薪年休假报酬人民币4203.66元; 三、驳回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Q某某第一项仲裁请求; 五、对Q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六、驳回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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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6
其他
(2017)豫01行初597号
原告
原告:
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
被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准许原告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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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7
其他
(2017)豫71行终47号
上诉人
-
10000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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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8
其他
(2016)豫民申760号
申请人
-
--
驳回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的再审申请
2016-05-13
9
合同纠纷
(2015)洛民终字第1399号
上诉人
-
24126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市光华外语学校24126元;三、驳回洛阳市光华外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光华学校负担21000元,由职教中心负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光华学校负担13500元,由职教中心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职教中心已垫付,双方可在执行中一并清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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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3
10
其他
(2015)老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
原告:
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
被告:
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
58253
一、被告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的实习学生劳动报酬58253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0元,由原告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承担1315元,由被告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承担1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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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0)豫03民终9669号
原告
原告:
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3
2
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03民再35号
被告
原告:
洛阳市光华外语学校
被告:
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4
3
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03民再35号
被告
原告:
洛阳市光华外语学校
被告:
洛阳机车职业教育中心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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