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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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200.00 | -- | 云南省镇康县国家税务局凤尾税务分局 | 2018-03-21 | 镇康国凤税简罚〔2018〕42号 | |
2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200.00 | -- | 云南省镇康县国家税务局凤尾税务分局 | 2017-04-25 | 镇康国凤税简罚〔2017〕48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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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409971 | (2024)云0924执82号 | 镇康县人民法院 | 2024-05-10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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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房地产开发、销售、住宿、餐饮、日用百货、酒、饮料、其它副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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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云0924民初15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 被告: 吴翔远,镇康县佳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 2147214.32 | 一、被告W某某、镇康县佳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因借款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147214.32元(截止2019年2月18日)。并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与被告W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承担7193.4元,被告W某某、镇康县佳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承担167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01 |
2 | 其他 | (2017)云09民初8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 被告: 镇康县佳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14 |
3 | 合同纠纷 | (2015)镇民初字第25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镇康县佳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4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对被告佳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更多 | 2015-06-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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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云0924民初15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 被告: W某某,镇康县佳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 镇康县人民法院 | 2019-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