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汤劲旅
91511721X21399217B
2550万元人民币
-
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泰宁路96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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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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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0-04-07
〔2020〕川1902执1353号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01民再110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6元,由G某某、G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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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902执恢1131号
被执行人
-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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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01民再154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本院(2019)川01民终7628号民事判决和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再1号民事判决; 三、本案发回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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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民申4903号
申请人
-
--
驳回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10-0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902执135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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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9民终1350号
上诉人
-
273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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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民申4107号
第三人
-
--
一、指令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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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902民初445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
480000
由被告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L某某货款24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被告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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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01民终7628号
第三人
-
150163
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 二、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G某某、G某某支付货款15016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1.以货款513163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19日,按每月2%计算;2.以货款213163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2月5日,按每月2%计算;3.以货款19316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5月19日,按每月2%计算;4.以货款180163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8月3日,按每月2%计算;5.以货款17016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28日,按每月2%计算;6.以货款16016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31日,按每月2%计算;7.以货款15016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 三、驳回G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4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均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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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124民初4691号
第三人
原告:
G某某,G某某
被告:
L某某
151663
一、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原告G某某150163元货款和相应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按照下列应付货款分别按照各时段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下列各时段应付货款分别为: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28日应付款为513163元,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2月5日213163元,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5月19日193163元,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8月3日180163元,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28日170163元,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31日160163元,2018年9月1日至付清为止150163元。) 二、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原告G某某担保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74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5344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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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01民终1218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星族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成都纬臻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7-15
2
--
(2024)川01民终1218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星族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成都纬臻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7-15
3
--
(2024)川01民终1218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星族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成都纬臻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7-15
4
--
--
被告
原告:
临沂市兰山区存华木业板材厂
被告:
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星族门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01民再110号
第三人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川01民再110号
第三人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0
7
劳动争议
(2021)川0114民初10215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千宜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8
劳动争议
(2021)川0114民初10216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千宜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9
劳动争议
(2021)川0114民初10214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千宜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10
劳动争议
(2021)川0114民初10217号
原告
原告:
成都千宜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星光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9-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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