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林业局阿拉买提乡林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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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新3125民初247号
被告
原告:
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2139206
准许原告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913.65元,原告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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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2
合同纠纷
(2019)新民申21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04-15
3
--
(2019)新31民终28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莎车县人民法院(2018)新3125民初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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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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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31民终341号
被上诉人
-
1766391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17)新3125民初69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原审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913.18元,由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895.67元,由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7.52元,由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697.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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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5
合同纠纷
(2017)新3125民初693号
原告
-
1137952
一、被告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房屋使用费83600元; 二、被告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移交原告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物业费970752元; 三、反诉被告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支付反诉原告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设备及维修费81100元; 第一项及第三项相互抵扣后,被告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款为2500元,与第二项合计973252元(玖拾柒万叁仟贰佰伍拾贰元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四、原告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及反诉原告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913.18元(原告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已预交)及反诉费5895.67元(被告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13808.85元,原告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负担1808.85元,被告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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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6
--
(2017)新31民终371号
第三人
-
29322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98.36元(上诉人满亿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某某 审?判?员??H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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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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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393号
第三人
-
--
驳回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7-05-0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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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终470号
第三人
-
7107661.58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驳回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Z某某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1537937.59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领取的工程款4719461.54元"为: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新疆陆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领取的工程款472162.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7058元,陆通建筑公司负担80180.42元,Z某某负担6877.5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0614元由Z某某负担。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2951.73元,陆通建筑公司负担39558.54元,Z某某负担3393.19元,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40920.92元由Z某某负担。工程造价评估费378100元(其中陆通建筑公司预交58100元,Z某某预交320000元)由陆通建筑公司负担189050元,Z某某负担189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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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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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25民初2949号
第三人
原告:
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莎车县叶尔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885.59
一、被告莎车县叶尔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10月份水电费损失20885.59元(贰万零捌佰捌拾伍圆伍角玖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344.7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622.4元,被告莎车县叶尔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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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3125民初1790号
被告
原告:
新疆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4-03-2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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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28
3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949
被告
原告:
莎车县满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莎车县叶尔羌物业公司,莎车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16-11-14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莎车县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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