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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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303310605 | 营业执照 | 经营范围变更 | 2023-03-29 | 2099-12-31 |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2303310604 | 营业执照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3-03-29 | 2099-12-31 |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2303311015 | 营业执照 | 市场准入 | 2023-03-29 | 2099-12-31 |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2303310603 | 营业执照 | 地址变更 | 2023-03-29 | 2099-12-31 |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澄税﹞许准字﹝2019﹞第﹝100002﹞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一百万元 | 2019-03-1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澄江市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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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云0422民初34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B某某 被告: D某某,澄江弘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公司 | 59726.18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占D某某医疗费6426.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赔偿车辆损失及车辆施救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共计4260元,两项合计13986.18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B某某、占D某某、占某1、占某2因W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丧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65621.45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B某某、占D某某、占某1、占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由原告W某某、B某某、占D某某、占某1、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D某某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9元(原告预交36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96元,由被告澄江弘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由原告W某某、B某某、占D某某、占某1、占某2负担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9-09-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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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云0422民初34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B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D某某,澄江弘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公司 | 澄江市人民法院 | 2019-07-26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B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D某某,澄江弘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公司 | 澄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