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6)新0109民初2315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3276321.63 | 一、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工程款712659.45元;
二、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利息损失138968.59元(712659.45元×4.875‰×40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诉请金额为1554277.06元,核定给付851628.04元,占争议金额的54.79%。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788.49元,由原告负担45.21%,即8494.28元,被告负担54.79%,即10294.21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