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王兴华
91110101101307255X
6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4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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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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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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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丰谷旅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案
其他
警告、罚款2000元
2000
区卫生监督所宣传与信息科
2023-08-16
京东卫公罚〔2023〕653号
2
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旅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案
其他
警告、罚款2000元
2000
区卫生监督所宣传与信息科
2023-08-04
京东卫公罚〔2023〕557号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105民初213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奥士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34816
一、被告北京奥士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154816元; 二、被告北京奥士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49元,由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2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奥士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499元(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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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2
合同纠纷
(2019)京03民再113号
上诉人
-
783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资产经营公司各自负担19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2元,由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资产经营公司各自负担3877元(已经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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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3
合同纠纷
(2018)京0105民再57号
被告
原告:
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资产经营公司,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51880
一、被告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二万一千八百元; 二、被告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资产经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四十五万四千一百四十元; 三、被告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四十七万五千九百四十元之违约金(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并以二十五万三千二百三十九元六角为限); 四、驳回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9元,由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资产经营公司负担8171元(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4888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888元,余款3283元于本判决作出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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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4
合同纠纷
(2018)京03民再62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本院(2016)京03民终2309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26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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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5
合同纠纷
(2018)京民抗10号
上诉人
-
--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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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6
其他
(2017)京0105执2914号
其他
-
--
终结(2017)京0105执2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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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7
合同纠纷
(2016)京民申2758号
申请人
-
--
驳回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6-11-30
8
合同纠纷
(2016)京民申2757号
上诉人
-
--
驳回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6-11-30
9
合同纠纷
(2016)京03民终2309号
上诉人
-
783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北京紫萝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96元(已交纳),由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2元,由北京卓为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奥士凯云龙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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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10
合同纠纷
2014年二中民终字第07395号
第三人
-
1363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7元,由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27元,由Z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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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9)京03民再113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15
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8)京0105民再57号
其他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08-1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