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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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浙0211执保881号 | 申请人 | - | 66326.62 | 冻结宁波北仑博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12的存款人民币66326.62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0-09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6)浙0211民初23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五岳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悦铁贸易有限公司 | 29040 | 驳回原告宁波五岳钢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宁波五岳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3-1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甬镇商初字第1110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五岳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悦铁贸易有限公司 | 11200 | 驳回原告宁波五岳钢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五岳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9-2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甬镇商初字第512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五岳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悦铁贸易有限公司 | 29040 | 驳回原告宁波五岳钢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宁波五岳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6-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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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211民诉前调3796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海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五岳钢铁有限公司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1-12-0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49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五岳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市华士华西冷轧带钢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5-07-09 | |
3 | -- | (2015)甬镇商初字第00512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五岳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悦铁贸易有限公司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5-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