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森洋彩印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王锦明
91440400618391672F
3500万元人民币
-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二路1266号厂房A4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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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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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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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其他
给予珠海市森洋彩印有限公司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罚款
17500
珠海市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08-30
珠斗消行罚决字〔2022〕第0071号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19)粤04民终169号
上诉人
-
399222
一、维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3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3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3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珠海市森洋彩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W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差额3237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1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营养费3500元,合计399222元;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珠海市森洋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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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2
劳动争议
(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03号
原告
原告:
珠海市森洋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成辉置业有限公司
260933
驳回原告珠海市森洋彩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21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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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3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05号
被上诉人
-
4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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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1
4
其他
(2014)江开法执外异字第10号
其他
-
--
驳回案外人珠海市森洋彩印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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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44号
原告
原告:
珠海市森洋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40000
一、限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珠海市森洋彩印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森洋彩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森洋彩印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Z某某负担4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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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江开法民一初字第303号
原告
原告:
珠海市森洋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成辉置业有限公司
开平市人民法院
2014-1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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