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渭玉分公司

注销 西北
韩国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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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南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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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9-03-14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韩国武
2019-03-14
2099-12-31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新标准
分公司登记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收费、资本运营和配套开发服务,公路服务区经营,中介服务和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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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8
2099-12-31
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陕05民终2085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0)陕050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 二、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赔偿C某某甲、D某某、C某某乙、C某某关于D某某、C某某丙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360229.3元。 三、驳回上诉人C某某甲、C某某乙、C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9元,由C某某甲、D某某、C某某乙、C某某承担2000元;由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人民政府承担73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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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2
其他
(2020)陕0502民初56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D某某,C某某
被告:
陕西秦东水利水电设计院,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渭玉分公司,陕西省交口抽渭灌溉管理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人民政府
--
一、被告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原告C某某、D某某、C某某、曹某甲关于D某某、C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342593.8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D某某、C某某、曹某甲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C某某、D某某、C某某、曹某甲承担3253元,由被告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人民政府承担18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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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陕0122民初166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M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
被告: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渭玉分公司
蓝田县人民法院
2017-09-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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