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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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 历史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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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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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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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其他
经调查,违反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建议: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处罚人民币: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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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12-18
成交执罚〔2018〕10400416号
2
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案
其他
经调查,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违反《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议: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处罚人民币: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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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12-10
成交执罚〔2018〕10200261号
3
涉嫌涉嫌旅游客运包车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案
其他
处罚1000元
1000
成都市交委
2017-09-01
--

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0)川1102民初4329号
原告
原告: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被告:
Z某某
764180
一、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76418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97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5684元,由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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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2
追偿权纠纷
(2019)川2002执1819号
申请人
-
--
终结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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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3
追偿权纠纷
(2019)川20民终321号
上诉人
-
1288176
一、维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Z某某、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代偿款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为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代偿款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Z某某、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因清偿债务支付的费用44088元”为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因清偿债务支付的费用44088元; 四、驳回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的上诉; 五、驳回四川海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一审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0241元,由Z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82元,由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负担10241元;Z某某负担102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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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4
追偿权纠纷
(2018)川2002民初5799号
原告
原告: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被告:
钟华,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644088
一、被告Z某某、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代偿款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因清偿债务支付的费用44088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1元,由被告Z某某、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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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黔0381民初348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Y某某,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
8000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9921.2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8000.00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0.00元,由被告Y某某承担400.00元,由原告C某某承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产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以在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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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黔0381民初348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Y某某,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
8000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0765.7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8000.00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0.00元,由被告Y某某承担500.00元,由原告C某某承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产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以在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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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7
追偿权纠纷
(2018)川20民终684号
上诉人
-
644100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1元,上诉人Z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1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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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8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018)川2002民初172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
准许原告T某某撤回对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8-06-28
9
其他
(2018)川2002民初1721号
其他
-
--
--
2018-06-28
10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川2002民初1811号
原告
原告: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被告:
钟华,L某某,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Z某某
644088
一、被告Z某某、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代偿款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因清偿债务支付的费用44,088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1元,由被告Z某某、四川海韵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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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18)川2002民初172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18-06-06
2
其他
(2018)川2002民初172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18-05-04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川2002民初3236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鹏程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Z某某,L某某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17-11-21
4
其他
(2017)川2002民初3236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鹏程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17-10-11
5
--
(2014)雁江民初字第1639号
原告
原告: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
被告:
M某某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14-06-26
6
--
(2014)雁江民初字第1204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L某某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14-05-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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