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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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902200728725840004 | 330902200728725840004 | 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7-29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定建消审凭字﹝2022﹞第Q0016号 | 定建消审凭字【2022】第Q0016号 | 同意 | 2022-12-12 | 2099-12-3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330902191129215908249 | 330902191129215908249 | 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11-29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定建消验凭字﹝2023﹞第Q0007号 | 定建消验凭字[2023]第Q0007号 | 同意 | 2023-06-02 | 2099-12-3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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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902执65号 | 申请人 | - | -- | (2024)浙0902执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4-19 |
2 | -- | (2023)浙0902民初1835号 | 原告 | 原告: 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市东海永磁有限公司 | 2830000.71 | 一、被告舟山市东海永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欠款255120.36元、利息19759.99元,及以255120.36元为基数自2008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舟山市东海永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1150000元,及以1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24元,由被告舟山市东海永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11-24 |
3 | 合同纠纷 | (2022)浙0902民初2069号 | 原告 | 原告: 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普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551519.22 | 一、确认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普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就定海区XXX别墅订立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普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92857.5元,并支付延期支付租金利息损失58661.72元,以及未付清租金部分的利息损失(具体为:其中租金125050元,自2019年3月24日起以年利率4.75%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其中租金104220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以年利率4.75%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其中租金217687.5元,自2021年3月24日起以年利率4.75%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其中租金45900元,自2022年3月24日起以年利率3.7%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01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1701元,由被告浙江普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9-30 |
4 | 合同纠纷 | (2019)浙0902民初4498号 | 原告 | 原告: 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562641.51 |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13000元、电费5405.51元、逾期腾退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442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26元,减半收取4713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7 |
5 | 其他 | (2018)浙0902执1236号 | 申请人 | - | -- | (2018)浙0902执12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1-02 |
6 | 合同纠纷 | (2018)浙09民终19号 | 被上诉人 | - | 3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3-16 |
7 | 合同纠纷 | (2017)浙0902民初2287号 | 原告 | 原告: 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1693245.8 | 一、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X某某于2013年11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7年12月4日解除。
二、被告X某某向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9日前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771408.75元、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按每日1712.65元计算的房屋租金147003元(已扣减被告X某某四个月的房屋租金208372元,355375元减去208372元),并支付771408.75元拖欠房屋租金自2017年6月15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X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腾退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的房屋。
四、被告X某某向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5日起至实际腾退位于舟山市定海区房屋之日止按每日1712.65元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6元,由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556元,X某某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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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浙0902民初1835号 | 原告 | 原告: 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市东海永磁有限公司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浙0902民初1835号 | 原告 | 原告: 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市东海永磁有限公司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浙0902民初2069号 | 原告 | 原告: 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普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7-27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浙0902民初4498号 | 原告 | 原告: 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 | 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浙0902民初2287号 | 原告 | 原告: 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9-26 | |
6 | 合同纠纷 | (2016)浙0902民初01408号 | 原告 | 原告: 舟山市定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共舟山市定海区老干部局 被告: 舟山定海华昌软件有限公司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16-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