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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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暂缺 | -- | 办结 | -- | 2099-12-31 | 执法局 | |
2 | 赣水建管字【2017】112号 | -- | 九江市水利局:
n《九江市水利局关于转报九江市采砂管理联合执法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九水建管文〔2017〕58号)及相关材料悉。2016年12月,我厅委托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在南昌市组织召开了《九江市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码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会。会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涉河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并于2017年8月将修改报告上报我厅。根据水法律法规及河道管理规定,并对照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涉河许可规模和范围,经研究,现对九江市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n一、基本同意拟建工程布置。工程位于九江市官湖村城西港区滨江作业区,处在长江九江水道单家洲右汊末端右岸,其下游约3.7km处为九江长江二桥。地理坐标:东经115°55′,北纬29°43′。码头中心线对应永安堤桩号26+500。
n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的涉河建设方案。拟建采砂管理联合执法码头泊位2个,占用岸线长度150m。码头采用浮趸和提升架钢引桥相结合的方案,码头前方设置长49.8m、宽12m和长60m、宽10m浮趸,采用1榀18*4.5*3米钢引桥连接;上游趸船通过2榀活动钢引桥和1榀固定钢引桥与大堤顶相连接,钢引桥分别长为42m、36m,宽均为4.5m。
n三、建设单位要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要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如发现不利情况,要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要协调处理好拟建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
n四、拟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到你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建设期间,要加强工程所在堤岸的监测,按批准的度汛方案度汛,制订防汛应急预案,按防汛指挥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防汛工作,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n五、该工程其施工设计文件应报经你局审核。开工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负责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时应预留防汛通道,保证交通畅通。该工程涉河项目经你局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n六、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弃土弃渣及未经处理的污水倾倒在河道内;在工程完成后或主汛期,彻底清除施工废碴料及一切有碍行洪的临时障碍物,确保堤防防洪和河道行洪安全。
n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 ...更多 | -- | -- | 江西省水利厅 | |
3 | 赣水建管字【2017】45号 | -- | 九江市水利局:
n你局《关于转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G316福兰线永修大桥涉河建设方案的请示》(九水建管文〔2017〕25号)及相关材料悉。2016年12月,我厅委托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在南昌市组织召开了《G316福兰线永修大桥初步设计变更方案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会。会后项目建设单位对涉河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并于2017年4月将经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审核后的修改报告上报我厅。根据水法律法规及河道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对G316福兰线永修大桥涉河项目变更方案批复如下:
n一、2015年11月,我厅以赣水建管字〔2015〕142号文批复了G316福兰线永修大桥涉河建设方案。2016年9月有关部门考虑到原批复方案难以满足城市发展和群众生活需求,提出进行设计方案变更,并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本次设计永修大桥位于国道G316线K659+875m处,跨越修河,下游距京九铁路大桥8.5m,桥长389.08m,桥面宽28m。桥梁中心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15°48′49″,北纬29°01′54″。大桥左岸(北桥头)与永北圩相交;大桥右岸(南桥头)为新城区自然岗地。
nG316福兰线永修大桥涉河建设方案审批以本次为准, 原赣水建管字〔2015〕142号文撤销。
n二、基本同意本次拟建工程涉河桥梁布置及建设方案。大桥共11组桥墩,0号桥墩位于右岸高地,1~6号桥墩位于河道中,7~10号桥墩位于左岸永北圩断面上(7号桥墩处在永北圩外堤坡上侧,8、9号桥墩处在永北圩堤面,10号桥墩处在永北圩内堤坡下侧;7号桥墩离防洪墙外脚18.3m,8号桥墩离防洪墙内脚17.6m)。主桥采用37.5m+65m+65m+37.5m连续箱梁,主桥桥墩采用单薄壁实心墩,墩宽7m,厚2.5m,主桥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
n三、建设单位要对7号桥墩所在人工台地外坡及防洪墙的外侧进行处理,并对桥梁上下游一定范围的岸坡进行护岸处理,确保堤岸安全。大桥于左岸跨越永北圩,应保证防汛车辆沿堤顶公路通行顺畅,确保防汛抢险需要。岸防护处理等工程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固、护岸等工程补救措施专项设计,并报经你局审定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n四、建设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拟建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
n五、工程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利用现有堤顶公路作施工临时便道。确需利用,须征得你局同意,如有损坏必须修复。
n六、建设 ...更多 | -- | -- | 江西省水利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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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赣行申224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9-10-10 |
2 | 其他 | (2017)赣04行终5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0-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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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赣0491民初128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市水利局,九江市日元贷款城市防洪项目管理办公室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