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靳荣才
91370302660153707X
1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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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7030119110306
新标准
车牌登记
车牌登记
2019-08-02
2099-12-31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
37030119169764
新标准
车牌登记
车牌登记
2019-12-25
2099-12-31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3
新标准
--
金属切削工具、硬质合金刀片、石油管螺纹梳刀及刃具、机械零部件、石油钻采配件、工装、模具制造、加工、销售,五金工具、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磨具、量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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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市淄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4
新标准
--
金属切削工具、硬质合金刀片、石油管螺纹梳刀及刃具、机械零部件、石油钻采配件、工装、模具制造、加工、销售,五金工具、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磨具、量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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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502执恢758号
其他
-
--
--
2020-12-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502执2944号
申请人
-
--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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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3
其他
(2019)鲁0502执407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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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4
合同纠纷
(2019)鲁0502民初3760号
原告
原告:
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147443
一、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47443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货款1474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9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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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5
其他
(2018)鲁0502民初4809号
原告
原告:
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3040565.44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001565.44元、违约金39000元,共计3040565.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25元,减半收取155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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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502执保717号
申请人
-
3100000
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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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502民初3760号
原告
原告:
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19-08-06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淄博久翔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19-01-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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