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运交通集团黔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注销 西南
班志昆
91520100730942905F
1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46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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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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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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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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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贵阳--遵义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
--
2017-01-20
贵州省道路运输局
2
91520100730942905F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05-08-30
2099-12-31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黔0302民初50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贵州黔运交通集团黔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145417.72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6519.48元,并支付被告黔运公司垫付款28898.24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贵州黔运交通集团黔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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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2
不当得利纠纷
(2016)黔01民终3454号
被上诉人
-
19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L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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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3
劳动争议
(2015)筑民四终字第23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均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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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2)黔0113民初66号
被告
原告:
贵阳市白云车站
被告:
L某某,贵州黔运交通集团黔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2-18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2)黔0113民初67号
被告
原告:
贵阳市白云车站
被告:
X某某,贵州黔运交通集团黔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2-10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黔0302民初50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财险贵州分公司,L某某,贵州黔运交通集团黔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020-11-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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