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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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德市万路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案 | 罚款一万元 | 10000 |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2022-07-07 | 甬公镇(交)行罚决字〔2022〕00715号 | |
2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 已执行 | 5000 | 云溪区交通运输局 | 2022-04-22 | 岳云交处罚决定〔2022〕2024号 | |
3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 已执行 | 5000 | 云溪区交通运输局 | 2022-04-22 | 岳云交处罚决定〔2022〕2023号 | |
4 | 常德市万路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案 | 罚款一万元 | 10000 |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 2019-01-14 | 甬公镇(交)行罚决字〔2019〕5005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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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湘常危化经字﹝2022﹞00000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苯乙腈、Y-丁内酯、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一乙胺、二乙胺、三乙胺、单氰胺、乙酰乙酸甲酯、焦炭、邻苯二酚、呋喃酚、二正丁胺、异丙胺、丁二烯、苯乙烯、异戊二烯、硫酰氯、环已酮、甲萘酚 ...更多 | 2022-09-20 | 2025-09-19 |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 |
2 | ﹝湘﹞3J43070100161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苯乙腈、r-丁内酯 | 2023-01-03 | 2026-01-02 |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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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豫02民终482号 | 被上诉人 | - | 4476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15元由上诉人人民财险茂名分公司负担,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25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4-16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豫0212民初259号 | 原告 | 原告: 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亿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F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 569687.8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2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447687.8元。
二、驳回原告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0元,原告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04元,被告广东亿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0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07民终185号 | 被上诉人 | - | 808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19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湘07民终185号 | 被上诉人 | - | 808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4-19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汉执字第609号 | 其他 | - | -- | -- | 2016-03-22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汉民初字第1300号 | 被告 | 被告: G某某,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Z某某,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 | 12000 | 准许原告汉寿县崔家桥镇明勇花卉苗木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汉寿县崔家桥镇明勇花卉苗木场负担。 ...更多 | 2014-10-17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汉民初字第1364号 | 被告 | 被告: G某某,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Z某某,常德市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 | 55745 | 一、被告G某某与被告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85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2635元;
三、被告Z某某和被告文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87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110元;
五、驳回原告汉寿县崔家桥镇明勇花卉苗木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16.5元,被告G某某和被告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32元,被告Z某某和被告文华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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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豫0212民初259号 | 原告 | 原告: 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2017-09-08 | |
2 | 其他 | (2017)豫0212民初259号 | 原告 | 原告: 常德市万路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2017-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