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鑫磁电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沈天星
913209827564453924
1000万元人民币
-
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祥北村三组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982民初184号之一
申请人
-
65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口澳雷樽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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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982民初184号
申请人
-
65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龙口澳雷樽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龙口澳雷樽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人江苏众鑫磁电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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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9民终4879号
被上诉人
-
2357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6元,由常州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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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982民初6611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众鑫磁电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460000
被告常州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众鑫磁电有限公司货款23万元,并承付此款中18.4万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4.6万元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606元,由被告常州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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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9民辖终10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4-1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982执265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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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盐商辖终字第0014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11-2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大南商初字第00075号
原告
原告:
大丰市众鑫永磁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青岛晟佰冶金窑炉长寿材料有限公司
15920
准许原告大丰市众鑫永磁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大丰市众鑫永磁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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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3
9
其他
(2015)大南商初字第00075号
原告
原告:
大丰市众鑫永磁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青岛晟佰冶金窑炉长寿材料有限公司
15920
准许原告大丰市众鑫永磁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大丰市众鑫永磁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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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3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14)大商初字第0401号
原告
原告:
大丰市众鑫永磁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
30000
一、被告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通利工业加工厂给付原告大丰市众鑫永磁材料有限公司维修报酬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大丰市众鑫永磁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宣钢集体企业(集团)公司通利工业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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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91民初151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众鑫磁电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10-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91民初1512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众鑫磁电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8-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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