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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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豫1729民初3360号 | 被告 | 原告: 新蔡县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新蔡县聚荷源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 | 27900 | 一、被告新蔡县聚荷源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蔡县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7900元。
二、驳回原告新蔡县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新蔡县聚荷源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负担271元,原告负担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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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演出合同纠纷 | (2019)渝0118民初11672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灏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新蔡县聚荷源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