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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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四川鑫通路商贸有限公司、林莎莎于2022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0000元、违约金68000元,共计748000元;二、被告四川鑫通路商贸有限公司、林莎莎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的案涉合同纠纷就此了结,均不再以此向对方主张权利义务;如果被告四川鑫通路商贸有限公司、林莎莎未按约付款,则需从违反本协议之日起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向原告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成都市爱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1元,由被告四川鑫通路商贸有限公司、林莎莎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2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748000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2〕川0191诉前调书340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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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川0191执1304号 | 2023-02-01 | (2022)川0191诉前调书340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