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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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1900004295924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配件、电器、灯饰、家具、窗帘、布艺;物业租赁、仓储服务、实业投资。 ...更多 | 2017-08-21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东城国税许准字〔2017〕第2738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 | |
3 | 2000430474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配件、电器、灯饰、家具、窗帘、布艺;物业租赁、仓储服务、实业投资。 ...更多 | 2017-08-21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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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粤1971民初17834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康大美硕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Z罗马利奥 | 33385.79 | 一、限被告Z罗马利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康大美硕家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385.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385.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7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康大美硕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42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68.34元,由被告负担35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05 |